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修订 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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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修订 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
2022-11-11 18:12:00
银保监会官网11月11日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起草说明,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
  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必要性。现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了银保监会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确定了监管目标和原则,界定了监管对象和范围,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是银保监会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基本法律依据。
  起草说明称,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
  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三是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
  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
  具体看主要修改内容,《征求意见稿》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一是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二是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三是增加域外适用条款。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征求意见稿》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二是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在“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是总结简政放权成果,明确许可条件、项目和时限等。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增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监管目标。增加监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三是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树立依法履职、从严监管、精于监管的工作导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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