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重磅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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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重磅指引发布!
2023-08-09 12:19:00
中国基金报记者曹雯璟
  昨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内审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结果运用、自律管理等。
  记者注意到,此次协会就《内审指引》进行了多个方面的调整:比如新增券商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调整总审计师制度、增加内部审计人员母子公司统计范围、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可纠偏违规措施从轻处罚、明确内部审计有关培训要求、发挥财会监督职能等等。
  其中特别提到,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发布
  8月8日晚间,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内审指引》)。
  《内审指引》强化了党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范围,规定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内审指引》有以下要点:
  一是明确“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审文化原则。
  《内审指引》第六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内审文化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二是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特别提到,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三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中证协特别指出,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券商提出,“强制要求设立总审计师并由公司高管担任可能增加公司负担”等。总审计师制度有利于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但考虑到现阶段证券公司规模不一,直接要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可能会使个别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因此未做强制要求。
  四是内审人员不得少于5人。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公司合并计算。
  五是规定内审部门考核合格薪酬不得低于同职别平均数。
  《内审指引》规定,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六是要求券商重视数字科技在内审中的运用。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证券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七是内审部门发现重大违纪违规应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内审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规定五种情况内审人员将被问责。
  《内审指引》同时提到了五种内审人员玩忽职守将被问责的情形: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有关《内审指引》一些内容调整
  记者注意到,此次协会就《内审指引》进行了多个方面的调整:比如新增券商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调整总审计师制度、增加内部审计人员母子公司统计范围、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可纠偏违规措施从轻处罚、明确内部审计有关培训要求、发挥财会监督职能等等。
  来看具体调整内容:
  一是关于在制定依据中增加“《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意见》对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发挥财会监督职能等作出具体指导, 要求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是制定《内审指引》的重要文件。在起草《内审指引》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规定》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采纳了该意见。
  二是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单一类别牌照的子公司是否适用”等。《内审指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适用本规则,考虑到内部审计的统筹性,在第十九条中增加证券公司“规定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证券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证券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决定。
  三是关于“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强制要求设立总审计师并由公司高管担任可能增加公司负担”等。总审计师制度有利于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但现阶段证券公司规模不一,直接要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可能会使个别证券公司难以适应,第十二条相关内容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同时删除总审计师不能兼职和满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条件。
  四是关于“对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证券子公司可以与母公司合并计算人数”等。综合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实践和行业对外开放情况,将第十四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且一般不得少于 5 人”,进行原则性要求。为方便证券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增加内部审计人员母子公司合并计算、公司员工人数统计范围。
  五是关于“总审计师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高管人员的中位值”“平均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具体视整体审计工作成效、个人履职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等综合确定”等。与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将第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为鼓励内审人员工作积极性,第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六是关于增加审计培训条款“协会定期对内审人员进行培训,并对业务审计、档案管理等进行指导”。提升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与执业素养是协会的责任,根据《意见》“加强宣传引导”相关规定,在自律管理章节中新增组织培训条款“协会根据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交流,强化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和执业操守”,加强对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相关规定。
  七是关于新增条款“有效利用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成果, 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和风险,如果证券公司已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违规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提高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动性,采纳了该意见。
  八是关于“考虑到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架构和人员队伍需要一定时间,建议设置适当的过渡期”等。《内审指引》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考核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指引发布后证券公司将根据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因此《内审指引》设置过渡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确保证券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规定工作安排。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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