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现场检查再出新规 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 两年内犯同类问题性质严重者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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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现场检查再出新规 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 两年内犯同类问题性质严重者将从重处理
2023-11-10 22:38:00
现场检查对于发现拟上市企业问题正发挥重要作用,证监会进一步优化相关规章制度。
  11月10日,证监会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image  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
  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两年内犯同类问题性质严重者将重罚
  据介绍,按照增强监管透明性、强化“申报即担责”的思路,近期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吸收合并内部工作指引的内容,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具体、清晰的规范。
  修订后《检查规定》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五章,共三十九条。其中,总则部分主要明确现场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制度依据、适用范围、检查责任边界、各方义务及统筹安排等。
  确定检查对象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对象类型及确定方式;组织与实施部分主要明确检查机构确定方式、检查人员构成、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报告格式等;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完成后的处理程序、检查结果运用安排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实施时间及解释主体等。
  修订后《检查规定》提到,原则上,证监会注册部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抽取工作,所有已受理企业都应纳入一次抽取范围,但抽取前已被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的除外。
  在发行上市审核或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首发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关于《检查规定》实施安排,证监会称,《检查规定》修订发布后,新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适用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已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仍适用原《检查规定》。
  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
  现行《检查规定》于2021年1月发布实施,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总体来看,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及书面审核问询的有效补充,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监会称,从此前制度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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